人们常说,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防线。
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必定是具有功利性的,尽管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或某个法律在所有的时刻给所有人都带来功利,也不意味功利就是或者应当是法律的唯一性质。5.要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13]一个没有宗教情结的民族对法律的发展到底是利还是弊。人们遵从法律的真正原因在于他对法律的信仰,对法的公平、正义、合理信任。[25] [1]《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版,第521页。这句话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法律学者笔下和口中都十分之流行,以至于引用者常常省略了这个引语所由出的那本书--《法律与宗教》和它的作者哈罗德 J.伯尔曼。[22]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1~212页。
中国要走上法治化的轨道,必须变对"人治"的崇拜而转为对法律的崇拜,必须变对"领袖、领导魅力"的崇拜而转为对法治秩序的崇拜。伯尔曼教授指出:过去两千年间历尽艰辛建设起来的西方法学的许多原则,如法律与道德体系保持一致的原则,财产神圣和基于个人意志的契约权利原则,良心自由原则,统治者权利受法律限制原则,立法机构对公共舆论负责的原则等等,都与西方历史上基督教的发展有密切关联,有些甚至是由基督教的历史经验和教义中直接引申出来的。……阳先阴后,阳主义,阴主利。
《大学》云: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孟子云:莫之为而为之者,天也。)王充认为:物生统于阳,物死系于阴。(注:《论语》之《先进》、《雍也》。
(二)天之道 中国传统哲学的天道观,一般说来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天或大自然的客观规律,自然法则。真正体悟和践行此种本性(质)的人,可以赞助天地之生生盛举,这种人便可以与天为一。
)庄子主张:依乎天理,因其固然、齐物我。就大者而言,国之将兴,必有祺祥。或是世间一切自然、社会及人生现象的五种属性、质、境界或状态。二是天或神的合乎道德的意志。
《孙子?虚实篇》:故五行无常胜。(注:《孟子?万章上》。中国早期宗教甚至认定:祖先死后都居住在天上的王国里,监视子孙,庇佑子孙。(注:《荀子》之《天论》、《礼论》。
(三)天之命 天之道,是天(或自然)所客观地展现的存在和变化规律或原则。(注:《黄帝内经?素问》之《气交变大论》、《至真要大论》。
(注:《黄帝内经?素问?金匿真言论》。朱熹认为:天即理也,天之所以为天者,理而已。
)《太平经》认为:天失阴阳则乱其道,地失阴阳则乱其财,人失阴阳则绝其后,君臣失阴阳则道不理,五行四时失阴阳则为灾。宋人程颐、程灏云:天者,理也,万物皆只是一个天理,夫天,专言之则道也(注:《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一,卷二,《周易程氏传?乾卦》。这种哲学倾向,与欧洲所谓人文主义(重视个性的解放、个人的价值和自由)、人道主义(重视生命的价值和意义)、人权主义(重视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应得的权利和利益,特别保障个人自由和天赋权利)等等都有一定的区别。(注:《淮南子?天文训》。王弼《周易注?屯》云:阳贵而阴贱。(注:《春秋繁露》之《基义》、《离合根》。
)阴只能作阳的助手、配角。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
性之本谓之命,性之自然者谓之天。是以大学始教,必使学者即凡天下之物,莫不用其已知之理而益穷之,以求至乎其极。
以为尧是则天而治的典范。为夫妇内外,以经二物(阴阳)。
就小者而言,天若欲示表扬,必出祥瑞,如嘉禾、凤鸟、龙、麒麟等吉祥物出现,或天上飘下(或地里挖出)有上天嘉奖文字的帛带石碑之类。此种自然过程,正如《荀子》所云: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我们如果想全面深入地理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就得首先认识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天道观、人道观,特别应认识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天人关系观。《朱子语类》卷九十四。
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有阴阳则一变一合而五行具,然五行者,质具于地,而气行于天者也。
(注:《春秋繁露?王道通三》,《汉书?董仲舒传》。言行者,欲言为天行气之义也。
……两者交通成和,而物生焉。)通过灾异表示谴责或罢免君王,通过某种符瑞把王权转授予另一人,或云天陨石上有文字表示天旨(如秦时有石上文字云始皇死而地分)。
反天意者,别相恶交相贼,必得罚。这是儒家的人生理想,亦是儒家认为人之使命所在。……庆赏罚刑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也,如合符。)程灏以为:人与天地一物也,天人本无二,不必言合。
)在古人心目中,阴阳调和论有两重含义:一是说只有阴阳交合(如男女交合)才能化生万物。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
)王阳明认为:良知良能,愚夫愚妇与圣人同。(注:《白虎通德论?五刑》。
阴阳与五行到底是什么关系?古人一般以为,阴阳是言物质的基本元素、基本属性或道(精神)是两面。……以此见之,贵阳而贱阴也。